通用數字規則(聖典)

  1. 數字表示法:正式場合使用數字全表示法;計算數字場合改用數字半表示法;簡化的使用方式為阿拉伯數字表示法。任何表示法之使用應遵循「數字表示法不可混雜性」。
    1. 數字全表示法:使用目詞及數詞表示數字的方式。例:一百〇八。
    2. 數字半表示法:不使用目詞,只使用數詞表示曆法的方式。例:一〇八。
    3. 阿拉伯數字表示法:使用大寫阿拉伯數字表示曆法的方式。例:108。
    4. 數字表示法不可混雜性:不論使用數字全表示法或數字半表示法,應注意全文所使用之表示法是一致的。例如文章上半部使用「二十」,文章下半部使用「二〇」;此為混雜兩表示法的錯誤用法。
  2. 十目詞使用:數目詞「一十」對應「10」,目詞「十」同義(百、千、萬等目詞皆同理);表示「10」時單獨使用目詞而不搭配數詞,但前方有數字時須搭配數詞(百、千、萬不可單獨使用而皆須搭配數詞使用)。例如「一百一十」而非「一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