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注音:ㄘㄨˋ ㄐ|ㄣˋ ㄓㄨㄢˇ ㄒ|ㄥˊ ㄓㄥˋ |ˋ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ㄔㄨˋ ㄨˋ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部單位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日訂於第十五條)。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
  • 附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編組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一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它交辦事項。

  •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還原歷史真相組
二、威權象徵處理組
三、平復司法不法組
四、重建社會信任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 第五條

還原歷史真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二、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政黨、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與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四、政治檔案相關爭議事項之受理、諮詢及處理。
五、還原歷史真相與政治檔案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它有關還原歷史真相事項。

  • 第六條

威權象徵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威權象徵移除與改名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不義遺址保存、重建與作為歷史遺址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相關處置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四、清除威權象徵與保存不義遺址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它有關威權象徵處理事項。

  • 第七條

平復司法不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刑事案件之調查,及其它歷史真相調查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平復司法不法相關方案與作法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之研究及處理。
四、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五、平復司法不法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它有關平復司法不法事項。

  • 第八條

重建社會信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建社會信任、創傷療癒、促進社會對話朝向和解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民主、法治與人權教育、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經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用途之研究、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以前款不當黨產成立之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重建社會信任及不當黨產運用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它有關重建社會信任事項。

  •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法制、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它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四、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不屬其它各組、室事項。

  •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 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 第十二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三條

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 第十四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