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曆法規則(聖典)

  1. 曆法選擇本國內容用民國紀年法,若有關外國,則用公元紀年法。當語目同時需用兩種或以上曆法,則在非國際通用曆法旁標注國際通用曆法。
  2. 曆法數字表示法:正式場合使用曆法數字全表示法;計算數字場合改用曆法數字半表示法;簡化的使用方式為曆法阿拉伯數字表示法。任何表示法之使用應遵循「曆法表示法不可混雜性」。
    1. 曆法數字全表示法:使用目詞及數詞表示曆法的方式。例:民國一百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元兩千〇一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2. 曆法數字半表示法:不使用目詞,只使用數詞表示曆法的方式。例:民國一〇七年一二月一二日、公元二〇一八年一二月一二日。
    3. 曆法阿拉伯數字表示法:使用大寫阿拉伯數字表示曆法的方式。例:民國107年12月12日、公元2018年12月12日。
    4. 曆法表示法不可混雜性:不論使用曆法數字全表示法或曆法數字半表示法,應注意年與月日之表示法是一致的。例如「民國一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為年部分使用曆法數字半表示法,月日部分使用曆法數字全表示法,為混雜兩表示法的錯誤用法。
  3. 曆法十目詞使用:數目詞「一十」對應「10」,目詞「十」同義(百、千、萬等目詞皆同理);表示「10」時單獨使用目詞而不搭配數詞,但前方有數字時須搭配數詞(百、千、萬不可單獨使用而皆須搭配數詞使用)。例如「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而非「民國一百一十年一十二月一十二日」、「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律條文之用詞須依循本規範,而非依循外部頒佈之用詞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