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手冊(聖典)

翻譯規則:
  1. 翻譯:按「特定詞語翻譯」選擇翻譯方式翻譯。「特定詞語翻譯」無規範者應依以下順位選擇翻譯方式(越前者表示優先度越高):音義合譯>音義交譯>義譯>音譯>承譯\對於高優先度的翻譯方式在翻譯上有難處者可選擇次優先度的翻譯方式,對於次優先度的翻譯方式在翻譯上有難處者可選擇次次優先度的翻譯方式;依此類推。外語字母應依照《中文暨外語字母對照表》音譯。
  2. 完譯詞:完譯詞屬於新創詞,其形式須遵循《通用造詞規則》,其存在是否合適應交由聖典造詞審議會審議。
  3. 誤譯:發現誤譯情況應立刻回報並由新字詞快速反應小組處置。誤譯語目在編纂資源分配上擁優先權。
翻譯方式:
  1. 音譯:選擇最貼近未譯詞發音的字作為翻譯上的用字而後翻譯。
  2. 義譯:按未譯詞定義翻譯。[形譯:按未譯詞所定義的形狀翻譯。]
  3. 音義交譯:未譯詞部分音譯,部分義譯。
  4. 音義合譯:選擇最貼近未譯詞發音及最貼近未譯詞定義的字作為翻譯上的用字而後翻譯。
  5. 承譯:未譯詞本全為漢字(如閩南語、日語)者在上述翻譯方式均不合適時可不另行翻譯直接挪來作漢語使用。例如日本人名固定使用本翻譯方式。例如閩南語借用漢字作其文字,而後中文直接挪用的例子有「惦惦吃三碗公」。
特定詞語翻譯:
  1. 人名:音譯或承譯。其餘翻譯方式應提交理由文。
  2. 地名:音譯或承譯。其餘翻譯方式應提交理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