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編制表

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洋委員會編制表》(修正一版)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委員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技監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高級分析師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十七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十二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十六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十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計一百四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所列主任秘書、參事、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視察、專員、科員等職稱,得由官階相當之警察及軍職人員派充之。
三、本編制表所列科長、技正、視察、專員、科員等職稱,得由官階相當之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四、附註二、附註三所列得由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職稱之人數,不得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