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名:「海洋委員會」之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 附件:《海洋委員會編制表》。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 第一條(設立目的)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五、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七、海洋人力資源發展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八、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九、所屬海洋研究及人力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它有關海洋事務統合事項。

  • 第三條(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五條(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海巡署:規劃與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海洋保育事項。

  • 第六條(派員駐境外辦事)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第七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 第八條(它機關移撥之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本會成立時,由其它機關移撥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第九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