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編制表

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ㄏㄞˇ |ㄤˊ |ㄢˊ ㄐ|ㄡˋ ㄩㄢ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國家海洋研究院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院長簡任第十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院長簡任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一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簡任第十一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研究員簡任第十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室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十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分析師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四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研究助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八十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