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ㄏㄞˇ |ㄤˊ |ㄢˊ ㄐ|ㄡˋ ㄩㄢˋ ㄗㄨˇ ㄓ ㄈㄚˇ
- 制定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四年六月十六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四年七月一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 第一次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 本法第一次修正尚未施行。
- 附件:《國家海洋研究院編制表》。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 第一條(設立目的)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第二條(掌理事項)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它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 第三條(院長、副院長之設置)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第四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五條(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之聘任)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 第六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七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