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面(聖典)

釋義介紹:
  • 在《怪物字詞聖典》當中,第一句通常為語目的基本義。若詞語有比喻之用法,則會依照意思層次一一說明。



檢索系統介紹:

[《聖典》共分五種檢索方式。]

  1. 直接檢索:直接搜尋欲找查之文字、詞語、注音或對照表中收錄的外語。電腦版左側有搜尋框;手機版右上方有搜尋鈕。此外,可直接在網址列輸入本典網址後,再輸入半左斜號及欲找查之語目(22字以內);若本典有收錄該語目,則可直接進入該語目當中,從而省去檢索的時間。
  2. 部首檢索系統:欲找查特定部首之文字,使用「部首檢索系統」。由目錄之「部首列表」進入檢索主頁面。
  3. 分類檢索系統:欲找查特定種類之字詞,使用本系統。由目錄之「字詞分類」進入檢索主頁面。
  4. 詞語檢索系統:欲找查以特定文字為開頭之詞語,使用「注音檢索系統」。由目錄之「詞語一覽」進入檢索主頁面。
  5. 注音檢索系統:欲找查特定注音之文字,使用「注音檢索系統」。由目錄之「注音索引」進入檢索主頁面。

圓項介紹:
  1. 圓項:針對上方釋義補充一些資訊的項目。
    1. 相關連結圓項:記載與本語目有關之超連結資訊的圓項。表示本語目有連向《聖典》以外網站的超連結。
    2. 對照語圓項:記載與本語目有關之外文名資訊的圓項。表示《聖典》有在對照表中收錄該語目之外文名。
    3. 生物圓項:記載生物資訊的圓項。
    4. 辨析圓項:記載本語目與所有有關聯語目之間的關係的圓項。
  2. 斜體圓項:針對單一詞性的圓項。
  3. 粗體圓項:針對注音的圓項。
  4. 粗斜體圓項:針對整個語目的圓項。

意義性質介紹:
  • 意義性質為釋義具有的性質,當具有特定性質時《聖典》會特別標示,以利讀者判讀語目的定位。

  1. 文:【文言】、【書面語】。
  2. 常:常用語。
  3. 俗:俗語(與是否有正稱無關)、俗稱(表示有正稱)、口語。
  4. 古:古語(與是否有現稱無關)、古稱(表示有現稱)。現代不用。
  5. 換:應改換而不應使用的詞語。表示該語的配置於現在而言,有更好的用法。或暗示本語在此種意義範圍之內,是訛誤的。
    • 如「占」有名詞、動詞,在動詞方面,「佔」也表示相同之義。為避免字義過於廣大,造成語文使用者容易混淆的窘境,「占」在用法上應專門表示名詞之義,動詞之義轉予「佔」來專門表示,此時,「占」在動詞方面,加註本釋義的性質。
  6. 詢:詢問語(可單獨成問句的詞語。表問句時,加問號,若只陳述詢問語,加句號)。
  7. 尾動:尾動性述詞(尾部作動詞,而且可讓後方繼續銜接字詞)。[即使尾字具動詞詞性,也不代表屬於尾動性述詞。]
  8. 令:命令語。命令他人所用的詞語。通常為動詞詞性。
  9. 舊:舊式專名(假設甲語目{第一釋義}專指乙語目,但因體制改變,甲語目{第二釋義}專指丙語目,第一釋義便在現代毫無使用機會)或舊稱(因時代的變遷而不使用的稱呼)、舊名(體制改變前使用的稱呼)。
  10. 尊:尊敬語。含尊稱。
  11. 【引申義】:語目本身為一敘述(並非詞語)且十分白話,基本義沒有再度描述的必要。
  12. 銘:私人使用的標語、口號、座右銘。
標點符號介紹:

《釋義綱領》介紹:
  1. 《釋義綱領》為《聖典》解釋漢語時的最高依據原則,所有語目、釋義的存在亦不能違反該綱領。以下列出幾條讀者需要知曉的綱領。
    • 第一條-字字異義:各字之字義得咸異,避免意義過多。如「布」基本義為一種物品,「佈」基本義為一種動作。如「布布飾」難以閱讀,「佈布飾」才能得知其義為「佈置布製飾品」。
    • 第二條-字詞分義:字與詞之定義得非全然相同。如「火」之定義,不代表與「火焰」之定義相同,但「火」之定義範圍包含「火焰」。
    • 第三條-詞語專義:詞語得具專有意義。如「老鷹」與「鷹」,雖有相同之定義,但「老鷹」較通俗(仍有細微差別)。
    • 第五條-超然獨立:所有編纂作業均依《編排手冊》規範,並遵照《聖典》之《怪物詞語種標準》、《怪物標點符號手冊》、《怪物部首規則》指示撰寫語目,不須受限於它者之牽制。任何來自於外部之文獻、語目均需依照本典規範修正為本典所承認之用字遣詞及標點符號,若與本手冊所提及之規範相衝時應以本手冊規範為主。[「釋義綱領-字字異義」所提及之「【佈】」即使被它者視為異體字,然《聖典》不這麼看待。]
    • 第八條-白璧無瑕:一切內容均為漢字,不使用或夾雜外文字。[學名以半角括包括者暫不受此限。大寫阿拉伯數字不受此限。外語對照表不受此限。]
    • 第十七條-字盡其用:各個字乃至各個詞皆得發揮其存在之價值。如「」被視為「【梁】」之異體字,但如此一來「樑」便無用武之地,故在《聖典》中「」被賦予專屬之意義(同時符合綱領之「多義分化」),撥予建築學作專屬用語使用。
  2. 用字規範請參閱《通用用字規則》。
注音標示介紹:
  1. 語目名若帶有標點符號,則注音也一併帶標點符號。
  2. 注音「ㄧ」在直式寫法中即「ㄧ」,但在橫式注音中是以「|」標示,此為傳統之用法。目前中華民國教育部轄下辭典已不分是否為橫式注音,皆統一為「ㄧ」。本典為保留漢語文化之傳承,在橫式注音中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