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注音:ㄒ|ㄥˊ ㄓㄥˋ ㄩㄢˋ ㄏㄞˇ |ㄤˊ ㄕˋ ㄨˋ ㄊㄨㄟ ㄉㄨㄥˋ ㄒ|ㄠˇ ㄗㄨˇ ㄕㄜˋ ㄓˋ |ㄠˋ ㄉ|ㄢˇ


分類:中華民國行政規則

名:規定「海洋事務推動小組」之組織構成的行政規則。舊名為:《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 第二次全文修正兼名稱修正(原名稱:《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並發佈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自發佈日生效。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自發佈日生效。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 第五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 第六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 廢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已廢止)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調各相關部會共同推動海洋事務,推動海洋資源開發、管理及永續利用,強化海域及海岸秩序維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強海洋科技研究發展,完善海洋人才培育體系,促進海洋文化發展,確保國家海洋權益,特設海洋事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海洋事務政策及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
(二)關於海洋事務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
(三)其它有關海洋事務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一人,由本院海岸巡防署署長兼任之;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一)本院秘書長。
(二)【內政部】部長。
(三)【教育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文化部部長。
(七)科技部部長。
(八)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四、本小組為執行任務,設綜合規劃分組海域安全分組海洋資源分組海洋文化分組,負責跨部會協調及分工等事宜。各工作分組置分組主持人,由召集人指派分組相關機關之副首長兼任。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海岸巡防署負責。

六、本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為研擬海洋事務政策及重大措施,得由召集人視議題需要指定副召集人或分組主持人邀集本小組學者專家委員、相關機關及其他專業人士開會研議。

八、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本院海岸巡防署及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