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注音:ㄒ|ㄥˊ ㄓㄥˋ ㄩㄢˋ ㄍㄨㄛˊ ㄐ|ㄚ ㄎㄜ ㄒㄩㄝ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ㄗㄨˇ ㄓ ㄊ|ㄠˊ ㄌ|ˋ


分類:組織法

名:「國家科學委員會」之組織法。已廢止。

  • 制定於中華民國61年1月11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61年1月18日。依第十四條自公佈日施行。
  • 第一次全文修正於中華民國71年4月20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71年4月30日。依第二十二條自公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
  • 第一次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依第二十二條自公佈日施行。
  • 廢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 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廢止)
  • 第一條

行政院】為加強發展科學及技術研究,設國家科學委員會

  • 第二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自然科學發展處
二、工程技術發展處
三、生物科學發展處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
五、科學教育發展處
六、國際合作處
七、綜合業務處
八、企劃考核處
九、秘書室

  • 第三條

自然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自然科學與數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自然科學與數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關於自然科學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四、建立國內自然科學研究環境事項。

  • 第四條

工程技術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關於工程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四、關於發展國內工程技術有關事項。

  • 第五條

生物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物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醫藥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生物、醫藥、藥學、農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五、關於生物、醫藥、藥學與農學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 第六條

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文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四、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 第七條

科學教育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大眾科學教育之研究、輔導及推廣事項。
四、科學發展月刊及科學彙編等科學刊物之出版事項。

  • 第八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間科學技術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處理國際學術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外科技單位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國外學人之聯繫及延攬事項。

  • 第九條

綜合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之統籌延攬事項。
二、關於科技人才之儲備、訓練、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學校專題研究計畫審核及補助之統籌事項。
四、關於科技研究發展成果專利權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它不屬於各處、室之綜合執行業務。

  • 第十條

企劃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企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評估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建立科學工業園區之企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科學技術資料蒐集、交換、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科學精密儀器發展與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會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擬訂事項。

  •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 第十二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務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行政院】遴聘【行政院】政務委員、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充任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為利科技業務發展,前項由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職務,得由兼具外國國籍者充任之。

  • 第十三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三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它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十七條

本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審核、輔導研究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 第十八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 第十九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 第二十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設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