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組織法

注音:ㄎㄜ ㄐ|ˋ ㄅㄨˋ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名:「科技部」之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 第一次修正公佈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依第十條自公佈日施行。
  • 附件:《科技部編制表》。
《科技部組織法》(修正一版)
  •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它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