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

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ㄏㄞˇ ㄒㄩㄣˊ ㄕㄨˇ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修正一版)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署長(一)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
副署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十八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五人出缺後改置為科員。
副組長簡任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十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十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二十六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十六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三十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百四十一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五人俟參議出缺後改置。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程式設計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二十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十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十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人事室專員。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俟人事室視察出缺後改置。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六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政風室專員。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俟政風室視察出缺後改置。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出缺後改置為主計室專員。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三人俟主計室視察出缺後改置。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合計四百六十六(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參議、副組長、室主任、主任、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科員等職稱,得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二、本編制表所列組長、副組長、室主任、科長、技正、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等職稱,得由官階相當之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三、本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