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

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ㄏㄞˇ ㄒㄩㄣˊ ㄕㄨˇ ㄓㄣ ㄈㄤˊ ㄈㄣ ㄕㄨˇ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的附件。[備註:原處之「主任秘書」、「隊長」所屬欄「官等(階)」欄位中,倒數第二個「或」字及最後一個「或」字相連,故最後一個「或」字屬贅字,此處予以刪除。]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
職稱官等(階)職等員額備考
分署長簡任或警監或少將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簡任或警監或少將、上校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秘書薦任至簡任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隊長薦任至簡任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二十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或警正或中校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副隊長薦任或警正或中校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十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或警正或中校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主任薦任或警正或中校第八職等四十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三、內三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現敘薦任第九職等組主任出缺後改置。
專員薦任或警正或中校、少校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三十八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三、內一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四、內二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五、內一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現敘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出缺後改置。
技正薦任或中校、少校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分隊長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十四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四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偵查員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百四十五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小隊長委任或薦任或警佐或警正或尉官、士官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十七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
助理員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五十四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
隊員委任或警佐或中尉、少尉、士官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二十七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或上尉。
辦事員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二十八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委任或士官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或中校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或中校、少校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一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科員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委任或士官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或中校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或中校、少校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或中校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或中校、少校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俟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計處現敘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出缺後改置。
科員委任或薦任或少校、上尉、中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委任或中尉、少尉、士官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六百九十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隊長、科長、副隊長、主任、組主任、專員、技正、科員、辦事員等職稱,得由官階相當之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