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

注音:ㄐ|ㄠˋ ㄩˋ ㄅㄨˋ ㄨㄣˊ ㄏㄨㄚˋ ㄐㄩˊ ㄗㄨˇ ㄓ ㄊ|ㄠˊ ㄌ|ˋ


分類:組織法

名:「教育部文化局」之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七日。依第十六條自公佈日施行。
  • 廢止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日。
  • 廢止公佈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文化局組織條例》
  • 第一條(職掌)

教育部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全國文化事宜。

  • 第二條(處室之設置)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各處得分科辦事: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第四處
秘書室

  • 第三條(第一處職掌)

第一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
二、關於文化運動與文化活動之策劃與推進事項。
三、關於文化事業與文化機構、團體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化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五、關於文化書刊之編譯事項。
六、關於地方政府文化業務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 第四條(第二處職掌)

第二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學、音樂、美術、戲劇、舞蹈、攝影等各種文藝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各種文藝機構、團體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各種文藝活動之倡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各種文藝創作及作家之獎助事項。
五、關於各種文藝之國際活動事項。

  • 第五條(第三處職掌)

第三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廣播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電視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廣播、電視機構團體及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事項。

  • 第六條(第四處職掌)

第四處職掌如左:
一、關於電影製片事業之管理及輔導、獎助事項。
二、關於電影機構、團體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電影片之規劃、分配、檢查及准演執照之核發事項。
四、關於違法電影片之修剪、取締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電影片檢查標準之解釋事項。
六、關於電影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七、關於電影事業之國際活動事項。

  • 第七條(秘書室掌理)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它各處之事項。

  • 第八條(編制)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副局長一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九條(編制)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二人,薦任;處長四人,簡任或薦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簡派;科長十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均薦任;專員十人至十五人,薦派;科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四人得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委任;技正二人至四人,薦派或簡派;技士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得為薦任,餘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五人至九人。

  • 第十條(會計室之設置)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業務。

  • 第十一條(人事室之設置)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 第十二條(顧問之設置)

局得呈准【教育部】聘請專家為顧問,其中三人得為專任,簡聘。

  • 第十三條(專門委員會之設置)

本局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

  • 第十四條(對外行之規定文)

本局對外行文,以【教育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 第十五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 第十六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