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

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ㄈㄚ ㄓㄢˇ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日。指定施行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四年三月十七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 第三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依附註二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七月一日。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依附註三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七月一日。
《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修正四版)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委員(一)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副主任委員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十四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四十八
高級分析師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十六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十九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三十三內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八十九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十九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〇八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四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四百九十九(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臺灣省政府專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〇七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