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

注音:ㄍㄨㄛˊ ㄐ|ㄚ ㄏㄞˇ |ㄤˊ |ㄢˊ ㄐ|ㄡˋ ㄩㄢˋ ㄔㄡˊ ㄅㄟˋ ㄔㄨ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的附件。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編制表》(已廢止)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組長薦任第八職等一(一)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由副研究員兼任。
室主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研究助理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一)
主計員(一)
合計二十二(三)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