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注音:ㄏㄞˇ |ㄤˊ ㄕˋ ㄨˋ |ㄢˊ ㄐ|ㄡˋ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分類:中華民國行政規則

名:規定「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之組織構成的行政規則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92年8月26日。
  • 廢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已廢止)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研究海洋事務,依本署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設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有關海上治安研究事項。
(二)有關海上災難救護及海洋科技運用研究事項。
(三)有關海洋資源保護及污染防治研究事項。
(四)有關海上交通秩序研究事項。
(五)有關海洋事務涉及國際合作或交流事項。
(六)其它海洋事務相關研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本署就熟諳海洋事務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由署長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得依海洋事務領域區分為若干研究小組,委員得參加一組以上之研究小組。

研究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向本會委員會議提出研究報告。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研究小組會議由小組各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研究小組會議之主席,由召集委員擔任。

八、本會依前點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署及所屬機關代表列席及提出報告;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