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注音:ㄏㄞˇ |ㄤ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ㄏㄞˇ |ㄤˊ ㄅㄠˇ ㄩˋ ㄕㄨˇ ㄗㄨˇ ㄓ ㄈㄚˇ


分類:組織法

名:「海洋保育署」之組織法

  • 制定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 公佈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 施行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
  • 附件:《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編制表》。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它海洋保育事項。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五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九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