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

注音:ㄩㄢˊ ㄓㄨˋ ㄇ|ㄣˊ ㄗㄨˊ ㄨㄟˇ ㄩㄢˊ ㄏㄨㄟˋ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三年四月一日。指定施行日為一百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未取得資料辨明附註幾)。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依附註二自發佈日生效。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依附註二指定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修正二版)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委員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技監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事簡任第十二職等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二十二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二十四
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十五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計二百〇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108年8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