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ㄍㄠ ㄙㄨˋ ㄊ|ㄝˇ ㄌㄨˋ ㄍㄨㄥ ㄔㄥˊ ㄐㄩˊ ㄓㄢˋ ㄒ|ㄥˊ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高速鐵路工程局」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依第六條之一「第一次修正後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 第二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包含編制表)。依第十五條自發佈日施行。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包含編制表)。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已廢止)
  •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事宜,特設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間投資案之辦理與協調、市場分析與運輸規劃、工程與營運介面之整合、運務及行車安全之規劃、履勘、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路線、結構、土木、測量、位置控制、建築、橋樑、隧道、水電空調、景觀之規劃、分析、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三、電力、電車線、號誌、通訊、通風、車輛及相關維修廠站設備等之規劃、設計、施工技術支援等事項。
四、發包、訂約、合約管理與查核、工地安全衛生、工程爭訟、計畫管制、品質管制、工程驗收、竣工結算等工程管理事項。
五、用地禁限建及都市計畫擬定與變更之規劃、用地徵撥、價購、路權土地登記、圖籍及產權管理;土地規劃利用及開發等事項。
六、軌道工程及其它介面工程之規劃設計、技術標準與規範擬定及審查、技術介面整合、系統整合測試、環境保護、型態管理及其它技術開發、訓練等事項。
七、工程資訊系統建置、網路建置與管理、技術文件管理、資訊技術支援、硬體維護及資訊管理、訓練等事項。
八、其它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建設相關事項。

  • 第三條

本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編譯、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它各組事項。

  •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六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計員、辦事員、書記;其中科長得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第六條之一

第一條至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財務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 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 第十二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員額備考
局長簡派
副局長簡派
總工程司簡派
主任秘書簡派
組長簡派
副總工程司簡派
副組長簡派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派第十職等辦理。
主任工程司薦派至簡派
專門委員薦派至簡派
科長薦派十五(二十四)第一組、第五組、第七組及秘書室科長專任,餘由正工程司、分析師兼任。
秘書薦派內二人得列簡派。
正工程司薦派三十八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以前,暫以薦派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二、內十二人得列簡派。

視察薦派
分析師薦派
副工程司薦派四十六
專員薦派十四
設計師薦派
幫工程司薦派四十五
科員委派或薦派三十一
工程員委派或薦派二十九
助理工程員委派內一人得列薦派。
設計員委派
辦事員委派
書記委派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主任薦任至簡任
專員薦任
科員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委任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政風室助理員一人,合併計給)。

會計主任薦任至簡任
科長薦任
專員薦任
科員委任或薦任
辦事員委任

主任薦任至簡任
專員薦任
科員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委任
合計三百〇二(二十四)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第十三條

本局及工程處於營運驗收完成並移交營運管理機構後裁撤之。

  • 第十四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 第十五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