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編制表

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ㄊ|ㄝˇ ㄉㄠˋ ㄐㄩˊ ㄅ|ㄢ ㄓˋ ㄅ|ㄠˇ


分類:法律附件

名:《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的附件。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指定回溯生效日為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簡任第十三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總工程司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一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簡任第十一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總工程司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幫工程司。
副組長簡任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工程司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幫工程司。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十九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五十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三、現職簡任正工程司十四人,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
薦任正工程司。
四、內十人出缺後,其中二人改置為助理設計師,八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十一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四十三內七人出缺後,其中二人改置為幫工程司,二人改置為辦事員,三人改置為書記。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十五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設計師。
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內一人俟專員出缺後改置。
幫工程司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十二內六人俟副總工程司二人、主任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出缺後改置。
工程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十五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程式設計師。
助理程式設計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內二人俟工程員一人、科員一人出缺後改置。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十三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程式設計師。
助理工程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四一、內八人俟正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均未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前,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其中二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四、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其中四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五、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其中六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六、現職正工程司八人,均出缺改置為助理工程員後,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內二人俟正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正工程司二人,均出缺改置為助理設計師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二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內三人俟副工程司出缺後改置。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任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薦任至簡任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出缺後改置為主計室科長。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內一人俟主計室專門委員出缺後改置。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計三百九十五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