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注音:ㄐ|ㄠ ㄊㄨㄥ ㄅㄨˋ ㄊ|ㄝˇ ㄌㄨˋ ㄍㄞˇ ㄐ|ㄢˋ ㄍㄨㄥ ㄔㄥˊ ㄐㄩˊ ㄓㄢˋ ㄒ|ㄥˊ ㄗㄨˇ ㄓ ㄍㄨㄟ ㄔㄥˊ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名:規定「鐵路改建工程局」之組織構成的法規命令。舊名為:《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組織規程》。已廢止。

  • 訂定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
  • 第一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 第一次全文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第四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 第二次全文修正兼名稱修正(原名稱:《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組織規程》)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第二次全文修正兼名稱修正回溯施行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日訂於第十六條)。
  • 第五次修正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依第十六條自發佈日施行。
  • 廢止並發佈於中華民國一百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 附件:《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編制表》。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已廢止)
  •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改建工程,特設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改建工程之綜合規劃財源籌措方案及財務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鐵路改建工程之地面與地下空間之利用與規劃、工程檢核、工程材料之採購管理及檢驗、購地暨【公共設施】、房屋、用地取得等事項。
三、鐵路改建工程之工程結構、測量、軌道、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四、鐵路改建工程之電車線、號誌、電訊、電力干擾、機務機械、通風、照明等設備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工及品質管制等事項。
五、鐵路改建工程之發包、簽訂合約、計算工程付款及竣工結算等事項。
六、鐵路改建工程之道路管制、封鎖、改道、運轉、運輸等之規劃與協調;鐵路行車運輸設備、運轉、調度、營業之規劃、協調及製訂規範程序等事項。

  • 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醫療及不屬其它各組室等事項。

  •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六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組長、副總工程司、副組長、主任、科長、秘書、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組員、技術員、繪圖員、辦事員、書記。

  •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財務法律問題等事項。

  • 第十二條

本局得視工程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專業工程隊及施工所,每隊、所各置隊長、主任一人,由本局相當工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或依需要洽由有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 第十三條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 第十四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 第十五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佈日施行。